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7:4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款指出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以下所得:

    一、夫妻婚前一方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如夫妻一方婚前存入银行的存款,所产生的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的收益,如婚前以二十万元购得房屋一套,婚后以三十万元卖出,其中的十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各方单位分发的福利;

    四、中奖所得,如用夫妻个人财产所购彩票,中奖所得的财产;

    五、投入股票、债券市场所得的收益,如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债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卖过程中所得的收益;

    六、夫妻一方婚前承包的生产经营的项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等。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