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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28:2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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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这种扶养关系,是保持婚姻家庭的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进夫妻间的情感,有利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有助于加强夫妻间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促进社会的稳定。 《婚姻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助义务时,需要扶助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一方不履行扶助义务,需要扶助的一方应向村(居)民委员会反映,向所在单位反映,经教育、批评、行政处分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诉讼,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尽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但要求扶助的一方仍应在对方承担能力以内要求,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也应在合理情况下满足其要求,哪怕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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