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如何理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1:2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