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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离婚应在哪里起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3:5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3款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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