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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婚姻索取财物应返还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5:1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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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经他人介绍男青年赵某和女青年褚某确立了恋爱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赵某认为双方关系比较融洽,便催促订婚,而褚某却一而再地推脱,并借按农村风俗订婚为由,向男方索要高额彩礼。赵某考虑自己年龄偏大,找对象不容易,便答应了褚某的各种要求,送款9000元。然而女方却仍不同意领取结婚证。后赵某被迫提出分手,并诉至法院。 褚某在答辩中称,女方并非不同意结婚,只是因为男方没有把结婚所需物品备好,才没同意立即结婚。彩礼大都用在购物,且所购物品都存放在男方家里。 在庭审过程中,查明男方送女方彩礼及物品折款计9000元属实,其中现金6500元,财物折款2500元。经法庭调解,双方均同意解除婚约,但女方拒不同意返还钱物。 禹城市法院认为,女方为了结婚向原告男方索要现金,且数额较大,属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对所索要的现金,依法应当返还给男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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