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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后不认账要负法律责任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6:2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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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和张先生是一对不到30岁的小夫妻,张先生背着刘女士与他人非法同居 ,并向刘女士提出离婚要求。刘女士同意离婚,并要求张先生订下离婚协议:住房归刘女士所有,财产按各自所需予以分配,夫妻共有债务26万元,为购买住房时向银行的贷款,因夫妻双方经济能力悬殊,约定由刘女士偿还本金6万元,张先生负责偿还本金20万元及还款期间的所有利息。张先生所还债务以现金形式分2次付给刘女士,由刘女士向银行偿还;另外刘女士希望出国深造,因与张先生结婚致使该愿望一直未能实现,现张先生自愿为刘女士提供出国保证金30万元,以弥补对其造成的损失;张先生同时还同意给付刘女士精神损失费10万元。当然上述协议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刘女士同意离婚。 协议生效后,20万元的购房款和贷款利息2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张先生却不愿给了。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和张先生签署的协议书的内容具体明确,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协议所附生效条件(离婚)已履行,因此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张先生应履行离婚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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