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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官司有争执手机信息做证据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7:1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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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付某于2000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半个月后即同居生活。为生活琐事常闹矛盾,时分时合。2003年8月7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两地分居,付某多次向朱某发送信息表示性格不合,分手为好。朱某感到付某无意与其做夫妻,遂于12月起诉要求离婚。朱某在法庭上提供了付某发送的20余条信息,内容为:“我们是不可能在一起了,一切的一切都怪我自己。只要曾经拥有,不在乎天长地久。”、“请允许我最后一次叫你老公,我对不起你,我们可以做朋友吗?”等,付某承认是其所发。法院认为,该信息经当庭质证,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应以认定。经调解,两人达成离婚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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