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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打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1:59:1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1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二条还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首先要了解户籍、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含义:户籍是指户口所在地;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经常居住地则是指现在常住的地方。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一般是一致的,但有的也并不一致,离开家乡外出打工一样即是如此。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夫妇离开家乡外出打工,居所地是在打工的地方,离婚时由被诉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诉方经常更换打工地方,则可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原告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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