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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荣涛:调解离婚应慎重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35:4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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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调解又可分为调解和好和调解离婚两种情况。一般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先是调解和好,若是调解和好不成,再作调解离婚的工作。 我们知道,准许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或者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些情况如夫妻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未婚先孕,草率结婚。以一定金钱为条件的半自主婚姻,包办买卖婚姻和换亲转亲等,这类婚姻一旦诉至法院,和好的可能性就较小,法官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离婚。这也是对夫妻名存实亡的婚姻的一种解脱。但也有一种情况应当慎重,在当今社会大环境影响下,有些人拿婚姻当儿戏,稍有不顺心,就起诉离婚,但其真正的用意只是对对方的一种发泄,有的是夫妻之间赌气,还有的是由于亲友的干预而提出离婚,所以有的人起诉离婚,是另有原因的,夫妻之间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出于面子上的考虑,争强好胜,都同意离婚。而法官也未对双方的婚姻基础进行认真审查,而是基于双方的同意离婚而向当事人出了调解书,当事人领到调解书后才后悔莫及。“一时的意气用事毁了一段婚姻”。所以笔者认为,法官在办理调解离婚的案件时应当特别慎重,不要急于调解离婚而讲求结案速度,应当多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方面多作了解,若是夫妻感情不到破裂的地步,不要轻意调解离婚。若双方在气头上,坚持离婚的话,可以在让双方心平气和后再作调解工作。另外,笔者还想说的是,我们切不可拿离婚当儿戏,以便遗误终身。 作者授权发表的原创作品,转载、使用请遵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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