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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的价值取向趋向商业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49:2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作者:刘京华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29     

  一个公认的事实,中国目前90%的刑事、民事、行政各类诉讼案件没有律师参与,北京市的这一比率更高些。笔者认为,如此众多的当事人不请、没有请或请不起律师的主要原因是:律师收费过高,绝大多数诉讼当事人将委托律师看成是“富人的奢举”。同时,法律援助标准不合理,受益面过窄,也使很多人得不到律师的援助。
  
  在法律中介服务市场的双向选择中,一方面90%的各类诉讼案件没有律师,另一方面律师业从非诉讼领域和10%的诉讼中取得高额经济利益,在狭小市场中形成竭泽而鱼的恶性竞争局面。表现在:不适当地过高收费;为获得或持续获得案源,有的采用“挑诉”或“累诉”方式,将必然败诉说成可能打赢或有意分案连续诉讼;有的违背诉讼规律不适当地许愿;有的违背法律和证据规则一味迎合当事人的意愿;有的根据收费高低或有无,决定案件的取舍以及尽力,尽责程度;还有一些律师不愿从事法律义务援助等。总之,个别律师没有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换位思考,没有将诉讼风险事先告知当事人和设法降到最低限度,而是在已能得到“旱涝保收”的利润的基础上,过于追求利润最大化,无视或牺牲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律师业似有“价值取向过于商业化的倾向”,势必导致律师业的公信力下降;导致法律中介服务市场的萎缩和当事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手段的增强。如此下去,中国律师业的前景令人堪忧。
  
  律师是社会中介服务法律工作者,决定了律师的诉讼权利和经济效益依赖于当事人的信任及其服务质量。律师事务所是自负盈亏的法律中介服务机构,决定了律师业在市场经济中,必须考虑诉讼成本和自身发展,这就更要正确处理好“法律职责和维护正义与经济利益和自身发展”的辩证关系。只有始终将“法律职责和维护正义”的服务信誉作为律师业价值取向的首位,才能解决目前存在的“社会对律师业的极大需求与律师业的价值取向过于商业化倾向”的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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