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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的审判效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49:3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作者:张晓敏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16     

我随团赴美考察期间,参观了美国的一些州法院,感觉美国法官的审判效率一般比较高,据宾州中级法院的刑事法官麦哈介绍,他们这里的法官年人均结案近3000件。何以能在一年内一人审结如此多案件,究其原因有三。
一是法官的素质相当高,而且还有众多的辅助人员,麦哈法官就有3个助手,判决前的诸多程序均由助手来进行,只有占5%至10%左右的案件是通过法官审判来进行的,使审判真正成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终极途径。这种程序设计也为法官权威地位的确立提供了基础和保障。由于法官的终极地位和社会上对司法权威的景仰,当法官作出判决时当事人在多数情况下能够真心服判。

二是高科技法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费城历史悠久的市政大厅内,新近用700多万美元装修的625号法庭已成为费城州法院的高科技法庭。代表团在考察中看到,该法庭具有许多高科技设备:(1)视听证据展示系统,包括终端显示屏,等离子互动显示,触摸屏式讲台和证人席。(2)互动显示是在等离子屏上安装一个数码层,因此证人可以在数码证据上轻松地作标记。(3)证人席和讲台上的触摸屏使证人或律师能轻松地在法庭上标注数码形式显示的证据。(4)设在讲台和证人席的文献相机可以展映实物证据,如文件、照片、X光照片、幻灯片等。(5)讲台上的放像机可以播放录影带和DVD。(6)讲台,律师席和法官席上设有计算机连接设备,可以向法庭展示计算机制作或扫描的文件。(7)图片打印机可以将所有展示的证据打印成照片大小,并可以记录所有标注。此文件并不代替原文件,但可以记录下文件的标注之处。(8)电话会议系统使远处声音证据的听觉效果更清晰。(9)可视会议系统使不在本地的证人在美国州内、国内或全球范围内任何地方都可以出现。多功能电视相机自动从屋内不同的地方对准发言人,而不需要进行任何操作。(10)法庭拥有速记员实施记录和数码声音记录,从而保存了法庭进程的全面记录。(11)通过红外线发射系统,为参与审判的非英语语言者提供外语翻译。我们了解到,这些先进的技术让使用者只需极少的训练即可以操作,而这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三是充分发挥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原则等等。

就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代表团与美国法院的法官们进行了探讨。他们对这个问题感到十分费解,“难道法院的判决还会有执行不了的问题吗?我们这里不存在执行难!”经考察,我们了解到,在美国,法院生效的判决是法律的体现,公民和法人都会无条件地自觉履行。刑事案件,法院判决后,犯罪的公民立刻被送进监狱服刑;即便是取保在外的人,接到判决后,也会自动到监狱报到服刑。而民事案件败诉的一方,一般会很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美国人都把自己的信誉看得高于一切。如果一个人、一个企业对法院的判决置若罔闻,在社会上就不会再有人同其打交道。由此可见,法制社会既要有完备的法律规范,更要有公民极强的守法意识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再好的法律,如果无人去遵循,则只能形同虚设。

在与美方司法人员交流中,他们也在反思自身存在的问题,有的问题已着手进行改革。一是由于美国在司法程序方面没有严格的审限制度,有些案件审期很长,一些法官开始自己着手制定一些审限规定,如费城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们就制定了本院的审限制度,以解决案件的迟延问题;二是美国法官和法学理论工作者在辛普森案件后,都在反思陪审制度的利弊;三是一些美国法律工作者对他们现行比较繁琐的程序习惯做法也在反思。美国作为普通法系的典型国家之一,他们在司法工作中遇到的这些问题,也告诫我们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也不能“照搬全收”,必须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态度,批判地借鉴,对他们正在改革的做法,应当加以选择,而不能盲目的推崇和模仿。

在美国,法律是人们社会生活和交往的准则,法院在人民心目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美国社会中,法律至上和法治已不仅仅是一个宣传口号,人们可以对法律制度本身的公正合理问题详加评论,但法律信仰和法治原则在美国社会已然成为一种任何个人、机构和团体都无法挑战的最高权威。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全民中间得到充分的认可,从总统到一般的百姓对此都有极强的共识,这从2000年布什和戈尔的美国总统大选中可见一斑。在美国,处理问题的基调就是依法行事,它要求每一个官方或私人决策者在作出任何决定时,都要把其是否合法放在第一位来考虑。

在美国,对法官的选任有一套相当严格的制度和程序。对法官的学历、资历、社会声望都有极高的要求,联邦法院的法官必须由参院认可,经总统任命。法官一经任命即为终身,除非法官本人因政治、经济、生活丑闻遭公众指责,或本人因健康等原因提出辞职,任何人不得罢免。地方法院的法官经选举产生,一般任期十年,可以连选连任。法官的奉薪也是丰厚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年薪几乎与在任总统一样。因此,法官不会为蝇头小利而徇私枉法;崇高的社会声望,也使他们对自己的举止行为处处检点,保持自己的清廉形象。

在费城法院考察时,我们看到有一些人在法院大门口等候。开始以为是案件当事人,但据当地法官介绍,他们是案件的陪审员。据了解,陪审制度是美国重要的诉讼制度。在美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参加当地法院审理案件的陪审团的义务。公民需于某月某日参加某个案件的审理,作为陪审团的成员,公民必须按时出庭,履行自己的义务。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都要有一个法定人数组成的陪审团来审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由陪审团形成一致意见方能认定。无罪即当庭释放,有罪则由主审法官依法量刑。

 

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  发布时间:2004-09-24 16: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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