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省登记结婚”。如当事人要求在公证书中写明居住地坦,可在括号中出生日期之后,分别加上现住址。 由市、县民政局办理的婚姻登记,在办理结婚公证时,结婚登地点仍应写明“××省××市(或县、区)”。 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unyin8.com/shanghai/2006/1001/content_1395.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