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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婚姻登记的条件和手续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9:1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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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双方应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到外乡镇办理登记的,要在本乡镇婚姻登记部门加意见)。现役军人须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离过婚的申请再婚,还应持离婚证件。 4.“婚前检查”合格证(男女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疗部门进行婚前检查)。 5.持两人合照的2寸照片3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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