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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学校聘任法律顾问工作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9 19:29:2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为增强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提高学校依法治校的水平,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和校园的安全稳定,现就全市学校(含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聘任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实施法律顾问和法制副校长制度并举,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培育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习惯,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违法犯罪,保障学校、师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学校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要求
    各级司法行政、教育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普法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聘任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指导和推动全市学校法律顾问工作,研究审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推广经验,评选表彰先进。学校要积极落实法律顾问聘任工作,组织法律顾问和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工作。聘任学校法律顾问的聘任期限为一年。为加强学校聘任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广州市司法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普法办联合成立广州市学校聘任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学校聘任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设在普法办,联系电话:83100083。
    三、职责分工
    (一)区(县级市)司法局职责
    1、组织、知道所属司法所向学校推荐法律顾问;
    2、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学校做好法律顾问聘任工作;
    3、指导学校法律顾问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工作;
    4、每学年将本地区学校开展聘任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向广州市司法局报告,并抄送广州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本区(县级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区(县级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协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向学校推荐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指导学校认真做好聘任法律顾问工作;
    3、加强对学校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三)司法所职责
    司法所是实施学校聘任法律顾问的主体。
    1、向本辖区学校推荐法律顾问;
    2、协助本辖区学校做好法律顾问聘任工作;
    3、组织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并加强对学校所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将其开展工作的情况纳入考核、评先内容;
    4、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推荐、协助本辖区学校聘任法律顾问工作,并于lO月30目前登陆“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网”(www.gzedus.net,服务热线:80990088)“安全管理平台”将学校法律顾问资料录入“法律顾问管理系统”中(系统使用方法可在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连同本辖区学校聘任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报送本区(县级市)司法局,抄送本区(县级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行政部门、学校可在“法律顾问管理系统”中查阅相关资料;
    5、在“法律顾问系统”中建立法律顾问工作管理档案,把校园涉法纠纷分类登记归档,全面了解校园涉法事务,摸索规律,确定不同时期的法律顾问工作重点,有预见性、针对性地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四)学校职责
    1、向当地司法所提出聘任法律顾问申请,做好聘任法律顾问工作;
    2、组织被聘任的法律顾问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工作;
    3、每学期向当地司法所反馈所聘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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