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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学校聘任法律顾问工作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9 19:29:2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在本校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职责
    法律顾问义务为学校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每学期2次以上);
    2、为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的涉法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3、帮助学校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4、协助学校解决日常工作中的涉法问题,代理参与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维护学校、师生、家长合法权益;
    5、承办学校其他法律事务;保障学校日常教学秩序,促进依法治校工作;
    6、每季向本地司法所报告一次在学校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情况。
    四、工作机制
    (一)坚持法律顾问选聘制度。法律顾问必须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律师资格,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可由司法所干部、律师、法学专业教师担任。法律顾问的选聘,由司法所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学校推荐,学校依据实际聘任。一所学校可聘任1至2名法律顾问,一名法律顾问可兼任2至3所学校职务,名额由司法所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二)坚持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法律顾问应与学校密切联系,加强交流沟通,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问题;明确各个时期工作重点,根据需要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定期了解学校法律事务,全面掌握情况,若发现学校有违法违规倾向,应及时指出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对重大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必要时报司法所和上级司法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司法所、学校、法律顾问要按职责要求定期汇报工作情况。
    (三)坚持法律顾问考核、奖惩制度。法律顾问的管理由司法所负责。司法所要将法律顾问在学校开展工作的情况作为法律顾问考核、评先内容。市司法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普法办组织开展优秀法律顾问评选活动,把学校的满意度作为评选的重要标准。对成效明显、学校满意的,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工作不力、没有作为的,予以批评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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