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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个外侨婚姻案件的处理问题的复函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2:1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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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外侨婚姻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 法总发字第16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兹据辽西省人民法院报称:“阜新矿留用日籍人员,男女双方都已在本国结婚,各有配偶,男方与其配偶生有小孩,至今尚有通信关系;女方与其配偶无通信关系。该留用之两日侨感情融洽,自愿结婚已由矿方批准,所管区政府发给结婚证书。按该两日侨均有配偶,没有正式离婚手续即行结婚,是否合法?究应如何处理?另有男女双方均日侨,在我阜新矿工作,1950年5月由矿方介绍去阜新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今年生一小孩,男方怀疑女方有外遇,向区政府申请离婚,经调解同居。五月双方自愿在该区政府登记离婚。似此情况,应如何处理”,按此两问题,系属外侨婚姻案件,特转请予以指示。 1951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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