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 无效婚姻如何处理共同财产有新规定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2:1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
|
|
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前两次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根据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时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