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 关于赴朝担架队人员的婚姻处理问题的函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3:0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
|
|
附: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对赴朝担架队婚姻处理问题的请示 司总字第153号办字第67号司法部:近接各县所询问“于1950年、1951年赴朝民工(担架队)有的在朝因转移而掉队,至今无人证明其下落又与家中音信皆无,因此其配偶要求离婚。可否按军委总政治部、高院、司法部‘关于被俘失踪军人婚姻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加以解决?”我们的意见:担架队员虽不是志愿军,但他们却是与志愿军一样为了抗美援朝。因此,对他们的婚姻问题的处理,亦可依“关于被俘失踪军人婚姻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精神处理。 至于所属机关证明问题。担架队赴朝皆由各县派员率领,在朝临时附属于某部队工作。1952年所去之担架队先后均已回国。对于未回国的担架队员,因无军籍军队也无法查找,对这类案件可由县府或当时带队负责证实即可。以上处理办法当否,请批示! 1954年11月5日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