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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离婚“闹出”143万债务
作者:陈捷 林希  文章来源:海峡导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5 17:18:0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张华和妻子林玉闹离婚,在这个当口,林玉的姐姐林芬把他俩告上法庭,声称张华夫妇欠她143万余元。

  而在这之前,为了在离婚官司中处于“有利位置”,林玉和林芬曾制造过一份虚假的200万元转款记录。那么,这次的143万元债务会不会也是伪造的呢?

  湖里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林玉和林芬曾制造了200万元的虚假借款证据,因此对林芬提供的证据审查格外审慎,认定143万的借款事实不存在,驳回了林芬所有诉求。但是,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认定张华夫妇确实向林芬借了钱,其中还有91万元没归还。

  丈夫:借款证据是伪造

  结婚三年后,张华与妻子林玉关系紧张,纠纷不断,两人准备协商离婚。由于财产分割意见不一致,离婚处于僵持状态。就在这个时候,林玉的姐姐林芬把张华和林玉告上了法庭。

  林芬起诉说,张华夫妇曾向她借了11笔钱,包括“还房贷、车贷、开公司以及家庭日常开支”等等。除去先前已经偿还的钱以外,张华夫妇还有143万多没还。

  如果这些借款是真的,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张华就必须和妻子一起承担偿还义务。对此,张华表示“震惊”。他说,如此巨额的借款不可能只有林玉一个人签名。另外,林玉和林芬是姐妹关系,而他正和林玉闹离婚,这时候拿出一张借据,用意太明显了。张华认为,这份借据是伪造的。

  妻子:确实向姐姐借了钱

  妻子林玉说,她和张华确实借了姐姐林芬的钱。但湖里法院在一审时,驳回了林芬的所有诉求,那么,法院这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据林玉的代理律师称,闹离婚时,林玉也担心张华伪造借条,就和姐姐林芬商量 “先下手为强”,炮制了一份200万元虚假转款记录。不过起诉时,林芬并没有把这200万元当做借款来起诉。

  由于这个“污点”存在,一审法官认定林玉姐妹二人“刻意制造了林玉尚欠林芬200万元债务的事实”,因此驳回了林芬要求还款143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林芬不服,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林芬的代理律师认为,那张143万的借条不是原始借款凭据,而是对11笔借款金额的结算,并不存在伪造问题。虽然借条时间产生于双方关系紧张期间,但是,夫妻二人购房、购车等的具体时间都发生在夫妻危机以前,当时夫妻共同向林芬借钱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法院应根据原始的银行交易记录,进行具体的判断。

  判决:证据有假借款是真

  近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林玉与林芬之间长期以来发生的款项往来并不限于讼争借款”,很多笔款项性质不好认定。法院在判决中采信了林芬的部分主张,最终认为张华夫妻向林芬借的钱,确有91万元还没还。

  二审法官认为,林芬主张的这些借款并不是一次性发生的,而是由一段时间陆续发生的11笔借款扣除已还款后形成的。借款的举证责任,应该这样分配:由林芬来举证是否实际发生借款给张华夫妇,而张华夫妇应共同承担是否返还借款的举证。

  此外,法官说,因为林玉与林芬存在姐妹的特殊关系,也与张华是夫妻,存在共同利益,因此在认定借款时,“既不应该简单否认林芬对借款自认的证明效力,也不应该仅凭林玉的自认作出判决,应该结合借款的来源、是否实际发生以及有没有实际用途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林芬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林芬、林玉两姐妹承认曾制造200万元交易记录,一审就认定143万借款全都不存在。当然,刻意制造银行交易记录确实不当,即使是为了要防范他人也不能这样做,但实际上,借条并非原始凭据,借条涉及11笔借款,并没把这200万算在内,且每一笔均有原始证据印证,原始银行交易记录才是更准确的证据。中院也是从这个角度切入,具体分析每项笔借款项,作出最终判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议见·法说

  应该设立非常财产制

  夫妻间关系恶化前,难以预见到将来,所以双方和各自亲属之间的经济往来一般都较随意,留下来的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也是参差不齐,这样就极易在离婚时产生纠纷。关系好的时候,自然不会去在证据上斤斤计较,一旦关系恶化,以往的种种是是非非都会浮出水面,这些都是人之常情。

  法官碰到这一类案件时,如果夫妻债务是否真实这一客观真相不明,其实就面临一种司法选择:是更加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是保护夫妻一方的利益多一点?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从审判的社会效果看,法院应当从严认定债务证据,有疑点的就不予采信。

  林志铭说,这样做虽然在个案中有可能损害真实的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统一都这么判,以后债权人在借钱给夫妻的时候,就会更加谨慎,这对公共利益不仅无害,还有好处;但如果从宽认定债务证据,不加区分一概从表面予以采信,就会助长虚假之风,可能还会使关系原本正常的夫妻也人人自危、疑神疑鬼,这并非社会之福。法律就是通过实施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司法追求个案公平有时会遇到证据不足、真相无法查明的瓶颈,这是从审判的社会效果作出选择,将是一种明智之举。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认为,我国婚姻法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了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时代进步性,但现行夫妻财产制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

  黄健雄建议设立非常财产制,就是指在出现某些特殊情况的法定事由时,法院可因夫妻一方的申请,宣告终结夫妻共有关系,实行分别财产制,避免在这非常时期,对方有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设立非常财产制,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黄健雄建议,在婚姻法中增加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1)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2)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3)夫妻双方处分共同财产无法达成一致的;(4)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给付家庭生活费用的;(5)有其他重大事由的。”这样会减少假债务的出现。

  现象调查

  夫妻闹离婚假债务难防

  据了解,最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出现了一个新的苗头,就是虚构债务。一位律师说,现在代理离婚官司,口袋里都会准备几张借条,只要对方提出对外欠下债务,另一方就会拿出借条回应。

  林志铭律师说,如果仅仅是在离婚诉讼时,虚构一张借条拿到法庭上,法官还可根据事实、情理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对虚构借条不予确认。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早有算计,可能瞒着对方,先打虚构债务的官司,再打离婚诉讼,恐怕就防不胜防了。

  据了解,夫妻一方可能先指使同伙拿着假借条到法院起诉自己,但不通知配偶,法院可能无法察觉其虚假,只能根据表面证据判决虚假债主胜诉,这就先让假债务通过判决书的确认。然后当事人再拿着这份判决书,和配偶打离婚官司。虚假债务绕了一圈,可能就成“真”的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能证明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最高院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防止夫妻借假离婚、真逃债。但是,由于夫妻一方要举证对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是难以完成的任务。这一司法解释就导致夫妻经常要为对方的虚构债务“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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