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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异性关系暧昧导致离婚应否负过错赔偿责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治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29 20:49:1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龚律师:

    2006年2月,我与罗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恩爱,家庭和谐。可去年8月后,罗某与一女同事关系暧昧,便开始对我冷淡起来,两人争吵后他叫我搬走,并要与我离婚。我一气之下回娘家住了一个多月,后来还是回来与罗某同住,罗某还是声称要离婚。我觉得两人的婚姻较难维持下去了,但过错在于罗某,要求罗某给我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后同意离婚,罗某不同意赔偿。请问,如果罗某起诉到法院,我同意离婚,能否要求罗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我出嫁时娘家送的彩礼是否全部归我所有?

    读者 小 黄

    小 黄读者: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必须属于4种情形,而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罗某因与一女同事关系暧昧,导致你们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4种情形,你不能要求罗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罗某依法不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你结婚时娘家赠送的彩礼未明确归你所有,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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