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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 财产分配仍按离婚协议执行
作者:张俊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26 20:44:1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南方日报讯 (记者/张俊 通讯员/王栋)夫妻双方离婚之后仍然居住在一起,生活中共同负担开支、购置家庭财产、共同抚养子女,但是婚姻关系已不存在。近日,清远中院受理一起“离婚不离家”纠纷,女方离婚时协议财产由男方所有,离婚后仍帮助男方装修房屋照顾家人,原本想房产有自己一份,但男女方散伙时因协婚协议有效,女方最终一无所获。

  1999年,21岁的胡女士与欧某结婚,同年儿子出生。婚后,夫妻积攒一定资金,2003年二人以欧某名义购得商住两用的宅基地一块,于2005年建成房屋。2006年1月,二人自愿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欧某抚养,二人名下一切财产归男方所有,所有的债务也由男方承担。

  离婚后,他们仍一起生活,在外人看来与离婚前没啥两样。胡女士协助欧某装修房屋,并于2006年年底入住。因儿子住院,随后长达一年时间胡女士在医院陪护。她认为,虽然自己和丈夫离婚,但与丈夫一起打理生意同时照顾体弱的儿子仍然是她生活的全部。

  2007年,欧某到房产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11年胡女士得知两人一起建造的房屋,产权登记竟然没有自己的名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并且二人在离婚协议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这一协议亦经民政部门备案。因此判决驳回胡女士的诉讼请求。胡女士不服,向中院上诉,中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对上诉人胡女士提出是在被上诉人欧某哄骗、威逼下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的主张不予采信。欧女士要求重新分割涉案房屋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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