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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家暴要拍照 为索赔留证
作者:汪红  文章来源:北青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2/28 23:04:4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海淀法院调研多起家暴离婚案 认为审理有“三难” 法官提示——   近年来,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逐渐增多。海淀法院经调研发现,该类案件由于受害方往往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使得赔偿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不报警、不就医 导致无证可举   海淀法院胡光法官说,此类案件,受害方往往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认定家庭暴力存在困难。   受害方举证难有多种情况,有的受害方缺乏取证意识,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挨打后忍气吞声,不报警、不就医、不对伤情拍照留存,导致起诉之后无证可举;而有的证据自身效力存在瑕疵,如派出所出警记录记载含糊,无法确认家庭暴力;再有就是,由于是有利害关系的家人或同事出庭作证,证人证言效力较低。   缺乏法律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少   胡光法官说,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在受害方针对家庭暴力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往往持审慎态度,判决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比例较低,约占该类案件的28%,数额也普遍较低。   此外,由于该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积怨已深,矛盾尖锐,在法庭上经常出现互相指责、谩骂甚至动手的情况,调解难度大。   法官建议   法官断案   应允许逻辑推理   胡光法官建议,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赔偿依据、赔偿标准等问题予以明确,完善该类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同时,在审判实践中,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适用优势证据标准,由法官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作出判断。   胡光法官还建议,应将调解和法律释明工作贯穿审理过程,促使受害方明确其合理诉求,放弃明显不合理的诉求;还应向加害方释明其诉讼风险和法律后果,说服其对受害方予以积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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