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父赠女房子反悔 败诉
作者:章程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4/12 9:04:1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离婚时赠与房产 一年后恰逢拆迁可领7万元

  父亲以不当得利状告女儿 要求撤销赠与行为

  本报讯 (记者章程 实习生张济科 通讯员黄华妍)一年前,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名下一套宅基地房赠与女儿。一年后,恰逢该宅基地房拆迁,女儿领得7万余元补偿安置款,父亲反悔了,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要女儿返还拆迁款项。昨日,记者从黄埔区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之诉,故驳回该父亲全部诉讼请求。父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广州市中院决定维持原判。

  丈夫出轨夫妻离婚

  房产全赠与两孩子

  1989年5月,25岁的广州男子张伟与22岁的同乡蔡梅在黄埔区登记结婚,同年,夫妇两人生下女儿张娴,之后又生下儿子。一家四口本应其乐融融,但一切都因为张伟的外遇而发生改变。

  2010年6月,蔡梅知道婚姻已不可挽回,遂同意与丈夫离婚,两人签订《离婚协议书》。依据该协议规定,夫妻共有的两套位于文冲村的宅基地房,一套归女儿张娴所有,另一套归儿子所有,协议自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2011年3月,蔡梅与张伟到黄埔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在民政局再次签订《离婚协议书》,两人再次清楚写明名下两套房产由两个孩子各分一套。离婚后,张伟按约定将其中一套房屋的宅基地产权证交给了女儿张娴,自己则从家里搬出,而蔡梅则继续和一对儿女共同居住生活。

  房子在拆迁范围

  父亲要求撤销赠与

  2011年5月,黄埔区文冲村进行城中村改造,而张伟赠与孩子的两套房屋恰好就在拆迁范围。彼时,张娴将房屋宅基地产权证交给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双方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1年8月,张娴从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领取7万余元拆迁安置补偿款。

  据张伟回忆,离婚后不久,他就后悔将房子赠与给张娴,故向对方寄送了《撤销赠与告知书》,要求拿回涉案房屋。之后,当得知张娴领取到拆迁安置补偿款后,张伟又向女儿发出《要求返还临迁费告知书》。但是,张娴表示没有收到这两份告知书。

  2011年10月,张伟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7万余元补偿安置款,并撤销赠与行为。

  本案庭审中,张娴辩称房子已经通过父母离婚协议确定为自己所有,且离婚协议是整个家庭在父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约定,父亲无权独自撤销。此外,父亲已经将宅基地产权证交给自己,并且自己领取临迁费也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张娴同时表明,父亲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还触及了道德底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败诉

  法院判决

  不符合撤销规定

  相关权利已转移

  去年5月,黄埔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张伟撤销赠与的行为并不成立,一方面,张伟撤销赠与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3类情形。此外,尽管张伟主张通过《撤销赠与告知书》撤销了赠与行为,但张娴否认收到该告知书。事实上,张伟在离婚后搬离涉案房屋,并将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产权证交付给张娴,可视为张伟将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转移给了张娴。同时,既然张伟撤销赠与行为不成立,张娴凭着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书》及已实际取得的涉案房屋宅基地产权证,进而领取补偿安置款有合法根据,应当受保护。据此,法院认为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之诉讼,故驳回张伟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张伟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院决定维持原判。

  关于撤销赠与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