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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抢孩子”不利于“独二代”身心健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4/12 9:13:1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编者按:现今,伴随着“独一代”的成家立业,“独二代”出生了。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反映,近两年夫妻离婚在争夺抚养权过程中,一方“藏孩子”另一方“抢孩子”的现象显著增多。据统计,2012年1月至今,该院共受理争夺抚养权纠纷56件,其中有11件是离婚父母为抢孩子而大打出手的,有的甚至引发了刑事案件。“独二代”的成长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考验。

  【回放】

  秦先生和李女士于2007年登记结婚,1年后育有一女儿。然而2010年时两人便闹起了离婚,在法庭上他们一致同意离婚,对财产也没有过多争论,只对不满两周岁的女儿的抚养权问题吵得不可开交。女方指责男方长期不回家,对女儿没有责任心;男方辩解为了女儿的成长,甚至已经辞去了外地的高薪工作。

  然而离婚诉讼还在进行,心急的秦先生便带着两名男子到李女士居住的地方,在以送快递为名骗得李女士开门后,就冲入室内抢得女儿并让两名男子先行抱走。期间,秦先生遭到李女士及其母亲的强烈反抗,并与李女士发生扭打。当二人扭打至小区主干道时,秦先生为尽快摆脱李女士的纠缠,对李女士的腿部连踢三脚,致李女士倒地后3枚牙齿冠折。后经鉴定,李女士的损伤已构成轻伤。

  秦先生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她提起离婚诉讼后就把女儿藏起来不让我看,我忍无可忍才带人去把女儿抢回来,没想到她一直拽着我不放。”经过法院的宣判,秦先生承认自己当时的行为有些过激。

  2012年7月,秦先生以侵犯探望权为由将李女士起诉至南长法院扬名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他对女儿的探望权,并提出要求李女士赔偿不能探视女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李女士提出,秦先生在离婚诉讼期间雇佣社会人员到她家中抢女儿,此事已给女儿造成心理创伤,其探望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

  2012年9月,法院确认了秦先生的探望权,驳回了他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判决书中写道:“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子女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考虑到秦先生的过激行为对女儿心理造成的不良影响,其探望时间采用循序渐进、逐渐增加的方式比较适宜。”

  【点评】

  汤然(无锡南长法院扬名法庭法官):“抢孩子”现象的产生,跟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关,“一对多”式的家庭结构让“独二代”面临被争抢的局面。抢孩子实际上也是离婚父母感情破裂的宣泄口,他们觉得幸福的婚姻没了,但孩子一定要留住。其实,对孩子真正的爱,应该是无私、理性的,任何抢孩子、藏孩子的行为不仅会给自己的离婚造成麻烦,更会对孩子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伤害。

  我们为秦先生拟定了一套具体的探望时间表,并告诫秦先生以后再遇到矛盾时要多交流多沟通,即使在婚姻破裂的情况下也要为女儿的成长提供一个安稳和谐的家庭环境。我们也希望更多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面临婚姻矛盾的时候,多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如何解决纠纷,将孩子因父母离婚受到的伤害化解到最小。

  本网创办人、家事法律资深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谈到,在实践中经历过太多这类案件,一方为争取抚养权做出抢走孩子,并拒绝对方探视的情形,是非常严重的家暴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夫妻一方,事实上更是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造成难以想象的伤害。但目前缺少对这一种行为的直接约束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反而因为后续执行难的问题,把小孩抚养权判决给抢走小孩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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