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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10岁女孩因父拒付抚养费要改姓 法院支持抚养费未支持改名
作者:何小敏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23 18:44:5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汪次安 林倚萍)“法官叔叔,被告不给抚养费,要我跟他姓他不配!”很难想象这样一句话出自年仅10岁的小女孩之口。日前,广东省翁源县法院江尾法庭审结了这宗女儿向父亲追索抚养费并要求“改名换姓”的家事纠纷案件,并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5万元。

据介绍,2004年,吴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育女儿莹莹(化名)。2008年3月,二人因感情不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约定:离婚后女儿莹莹归女方抚养,男方每年一次性支付40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女方保证男方探视女儿的权利,且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改变女儿的姓名。

离婚后,莹莹跟随母亲生活至今。不久前,莹莹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向法庭递交诉状,称其父亲自与其母离婚后至今已有近8年时间,但其父亲仅仅支付了7000元抚养费,甚至更换了电话和住址逃避义务,所谓“探望”则更加谈不上。莹莹称,父亲的所作所为令其感到愤怒,其不愿意再使用他的姓氏。因此起诉要求吴先生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给自己“改名换姓”。

由于莹莹与父亲长期没有联系,法院穷尽了一切方法还是没有找到其父亲的踪迹。无奈之下,法院采取了公告的方式送达,但直至庭审当天,其仍未现身。

翁源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于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为: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系法定义务,且吴先生与李女士有约定在先,吴先生理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抚养费,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吴先生至今仍欠抚养费2.5万元,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义务。至于莹莹要求“改名换姓”的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畴,法院不予处理。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相关规定,莹莹变更姓名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据悉,《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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