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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男子同居期间买的车离婚后妻子获准分割 | |
作者:章程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8/31 0:58:1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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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 通讯员宋志宏)婚前同居期间购置的财物,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该如何分割?广东一对恋人在同居期间一同经营商铺还生下两个孩子,男方还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婚后两人却经常发生争吵,女方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同居时购买的轿车。男方则认为轿车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记者昨日获悉,法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女方诉求,轿车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受办法官指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居买的小车离婚要求分割 2006年,20岁的杨某和18岁的陈某在深圳相识相恋,之后共生下两个女儿。2011年1月,杨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小轿车。 2012年1月,同居多年的杨某和陈某在老家补办了结婚登记。不料,结婚三年后,陈某怀疑丈夫杨某与其他女人相好,两人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因此出现裂痕。最终,陈某请求离婚并且分割夫妻财产,其中包括同居期间购买的小轿车。 本案庭审期间,杨某表示唯独不同意分割小轿车,他认为小轿车是他购买的,且登记在他一个人名下,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小车应为共同财产 究竟同居期间所购买的小车属于杨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梅州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和陈某于2006年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4月9日起两人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之后于2012年1月补办结婚手续,根据法律规定,杨某和陈某的婚姻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即从2008年4月9日起算,而涉案小轿车购于2011年1月,因此,小轿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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