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关于修改《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56:41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婚姻登记的证书、报表由市民政局统一负责印制管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交纳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