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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益人死后的剩余捐款该咋办?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3:01:0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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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我们首先应当搞清楚捐款这个行为是怎样发生的,并由此分析出谁是捐款的所有人。余辉病后,其家人无力负担巨额费用,余辉的单位广西横县地方税务局主动站出来,向社会募集捐款,该局为此专门成立了“抢救余辉资金管理委员会”,后以地税局名义向全国税务系统发出“紧急求援”信。显然,这一募捐行为是地税局自愿、主动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起的,并非由余辉或其家人提出,也非由余辉或其家人委托地税局代其个人或家庭募捐,完全是地税局自发的行为。尽管这些钱募捐来是用于抢救余辉,但动用和支配权却并不归余辉自己或其家人,而是由地税局依据募捐时的承诺,按照抢救余辉所实际支出的需要来支付,也就是说,地税局对这些捐款有着管理并按照捐款目的和性质使用、处置的义务和权利。因此,捐款的所有者既不是地税局,也不是余辉或其家人。 地税局是捐款的管理使用者,而余辉只是捐款的特定受益人,其家人则与捐款没有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那么,捐款的所有权人是谁呢?笔者认为,捐款在按捐款目的支付于抢救余辉之前,所有权仍然归捐款人,只有已按捐款目的用于抢救余辉的那部分钱才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即从赠与的角度所有权已归余辉享有。而尚未用于抢救余辉的捐款严格说赠与行为并未完成,还只是从捐款者那里到达了捐款管理者手中,只有对于那些实际已用于了抢救余辉的捐款,赠与行为才是完整的,否则,捐款的所有权性质并未改变,捐款人在捐款目的指向——特定受益人已不存在的情况下若想要回自己的捐款也应当是可以的,因为这些捐款是有前提存在的(即抢救余辉),现在前提已不存在了,剩余的捐款在理论上便应当回归于所有权人。因此,地税局无权在捐款前提不存在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这些捐款,理论上应当将剩余捐款按比例返还给捐款人,即使要转给慈善机构,也应当征求每个捐款人的意见。当然,现实中真正这样运作起来可能很不经济。但如果地税局打算统一将这些余款交给社会慈善机构,完全可以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一公告,给出一定期限,若捐款人不提出异议也不要求退款,可视捐款人默认同意。当余款交给社会慈善机构,这些捐款所指向的对象便从特定受益人转变成了不特定受益人,原来捐款的直接目的虽然改变了,但捐款的慈善性质却没有改变,捐款人的爱心仍然付有所值,捐款的目的在一般意义上仍能得以实现。 我国法律虽然在此类捐款上欠缺明确的规范,但也不能把这种行为简单地同一般民事赠与行为划等号,我们应当将其中充分符合赠与特征的方面和尚不完全符合赠与特征的方面分开来分析,从捐款的性质和目的出发,实事求是地找到最符合社会道德要求和最符合社会效益原则的处理方法,使我们的判决不要成为机械的法条主义的奴隶。本案的二审法院显然当在这方面有所总结。 曾有人认为法院可以将剩余捐款直接判给社会慈善机构,笔者认为法院不能这样冒然下判,因为剩余的捐款并非无主,它仍归捐款人所有,只是暂由地税局管理,如果法院依自己的意志作出如此判决,实则是侵犯了捐款人的财产权。所以,再审判决恰当地认为,暂存于银行的捐款余额,应由地税局根据捐款人的捐款意愿,转给公益事业机构用于公益事业。在此,“捐款人的捐款意愿”是不可省略的。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国家应当加快捐款方面的立法,可明确规定类似剩余捐款在特定受益对象不存在后直接转交给社会慈善机构。如果法律作了如此明确的规定,相信这场官司也不至于从一审打到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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