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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无法传讯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3:03:02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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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为现住台湾待解放地区的一般人民离婚问题,我们认为也应由法院从实际情况作适当的处理,如被告留在台湾,查无政治上的关系,仅因交通障碍不能即归,又不能由原告确认其有正当理由不堪再行同居者,可即说服原告撤回或迳以判驳其诉;在说服无效并不能迳予驳回时,亦适用公示程序宽定期限命原告将公示原文登报,使被告有应诉或提出书面答复的机会,俟逾期后再依调查研究的结果酌为缺席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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