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
|
| 前夫偷情照呈上法庭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被驳回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3:05:55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
|
|
张女士与李某1979年结婚。张女士说,婚后她就陷入了家庭恐怖中。丈夫三天两头地毒打和虐待孩子。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丈夫多年来和多名女人鬼混,还故意拍下同多名女人鬼混的照片,故意放在家中让她看,甚至提出要让这些女人和他们一起睡。2002年3月,李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张女士在法院同李某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没提出任何赔偿请求。离婚一年后,张女士突然拿着前夫与其他女人鬼混的照片作为证据到西城法院起诉,要求前夫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 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张女士对胜诉确信不疑。但是6月11日西城法院裁定:张女士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且未提出赔偿请求,现在起诉要求赔偿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的主审法官指出,张女士去年通过调解离婚,且在诉讼中未提出赔偿请求,现在起诉要求赔偿已错过时机。 |
|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