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6:0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