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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6:13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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