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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0 
河 北 省 物 价 局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冀价经费字[2006]第45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 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特制定了《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司法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l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河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分所及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
第七条 市、县物价局会同同级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内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九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六)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三种方式。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委托事项涉及的当事人争议金额的多少,根据一定比例确定律师服务收费的计价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办理委托法律事项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收费标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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