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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0    

桂价费字[2003]117号

一、代理民事、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按500—8000元/件计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额的比例费率收费。收费标准如下:
基本手续费500元/件,另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的 费率为6%
10,001—200,000元部分 费率为3.5%
200,001—500,000元部分 费率为2.5%
500,001—1,000,000元部分 费率为1.6%
1,000,001元以上的 费率为0.8%
代理经济纠纷案件按上列标准收费。
肖像权、著作权、名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案件,可按上列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二、刑事案件
1、担任犯罪嫌凝人侦查阶段的律师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及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每个阶段收费标准为2000元—--6000元。
2、受托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审判阶段被害人的代理人以及自诉案件自诉人或反诉人的代理人,可与委托人协商选择计件或计时收费:
(1)计件收费:以案件一审的级别管辖为标准收费。
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2,000——15,000元/件;
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5,000——35,000元/件;
高级法院一审的案件,10,000——50,000元/件;
最高法院一审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
(2)计时收费:按150——600元/小时计费。
计时包括定额时间和非定额时间:
定额时间按实际耗时计算,包括以下项目:
①查阅案卷材料
②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其家属
③调查收集证据
④查阅案件相关资料
⑤庭前准备工作(包括书写辩护词、准备庭审辩护提纲等)
非定额时间,包括以下项目:
①开庭 以开庭时实际所用的时间的两倍计时
②在途时间(以前往异地阅卷、调查、会见被告及出庭的旅途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以实际所用时间的一半计时
③复印案卷材料 以复印实际所用时间的一半计时,计时收费以定额时间+非定额时间为基数结算。
3、受托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收费依照代理民事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规定执行;代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代理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四、代理仲裁案件
代理仲裁案件的收费,依照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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