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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自曝婚外情要离婚--法院为何不准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一男子法庭上公然出示与情人的合影照和情书,要求与妻子离婚。调解,法院判这名正在狱中服刑的男子对其妻子作出经济赔偿,但该男却无赔偿能力。日前,绵阳市安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案———不准这对妻离婚。
  
  丈夫自曝有情人
  
  今年9月8日,因诈骗入狱的曾永富向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文莉离婚。曾永富诉称,二人于1992年相识同居,次年生育一子,1995年才补办了结婚证。婚后不久,二人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打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他们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承担夫妻债务。他还透露,入狱前,他已与别的女人同居
  
  妻子不愿离婚
  
  对此,他妻子文莉却否认夫妻感情破裂的说法,认为原告只是暂时变心,她表示愿意原谅丈夫的过错。在丈夫服刑期间,她经常探监;在家操持家务,抚养孩子,尽到了一个做妻子的责任。
  
  在庭审中,曾永富还当庭抖出“猛料”,出示了两张他与同居者的合影和数封情书,证实自己与情人的关系已很深。而文莉却一再声称,她愿意原谅丈夫。
  
  无奈之下,曾永富又提出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一人承担共同债务。但被告仍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曾经作出调解,由曾永富赔偿文莉精神损失费,而曾永富因在服刑期,无能力赔偿。最后,法院判决不准曾永富与文莉离婚。
  
  律师交锋
  
  正方:感情破裂与否难以判断
  
  四川成都迪泰律师事务所李长珍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曾永富提出的诉求无实际意义。因为无论胜败,他都无法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因此难以确定离婚是否是其真实意图的表示。另外,其妻子不愿离婚,拒绝曾永富在分割共同财产上做出的让步,并一再表示原谅原告的一切过错,说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根据上述情况,法院无法判断二人感情是否破裂,因此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
  
  反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牛建国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曾永富的诉求应该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判决离婚。判断感情是否破裂,应结合双方的表现予以认定,在服刑中曾永富起诉离婚,说明双方感情已无恢复的可能。
  
  曾永富为达到离婚目的,向法院展示与他人亲密的照片,如果这些照片能够证明原告对婚姻有不忠的行为,那么就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条件,法院应当判决离婚。至于曾永富是否有能力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额和期限,应当属于法院判决后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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