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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爽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9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要给孩子改名,行不行?法院说了,不行!即使派出所批准了也不行!离婚后孩子改名也要经过双方父母的同意,否则无效。
就这么大点事儿,一对离婚夫妇经过了区法院、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区检察院才宣告结束。日前,深圳市盐田区检察院裁定一起申诉,认定单方面给孩子改名属于侵权行为。
张姓女子与丈夫离异后,没有和前夫商量,就前往罗湖区公安分局黄贝派出所申请为女儿改名。张的女儿本来随父姓李,而张某某则希望把自己的姓加在里面,将女儿更名为“李张某某”。而黄贝派出所也并未征得孩子父亲的同意,便批准了张姓女子的申请。孩子父亲知道以后大为光火,一纸诉状告到了罗湖区法院。该院一审判决让张某某感到难以理解,判决说,张某某应立即停止侵害,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孩子的名字“李张某某”改回“李某某”。
罗湖区法院的判决并未得到张某某的认可,不服!立马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这样认为,孩子改名的事情应该由父母自主决定,并不属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驳回了孩子父亲在罗湖区法院的起诉。
一波要有三折,孩子父亲对中院的说法再次不服,又向深圳市检察院申诉。深圳市检察院把这起“改名案”交给盐田区检察院,该院慎而又慎,在查找相关规定后认定,离异女方张某某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几经折腾,“改名案”终于有了最终结果:张某某于8月8日在报纸上刊登更正公告,声明恢复双方子女李某某原有姓名,所持有李张某某身份证及户口本无效。(记者 高爽 实习生 左实 通讯员 李富章)
——本站沙阳律师认为,法律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至于更改孩子姓名,司法解释有规定不得更改为他人(现实中主要是继父姓氏),但没有规定不得更改为母姓,子本案中,如果派出所不给张某某更改孩子姓名,那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一旦更改成母亲姓氏,我们认为,也没有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说到的“侵权”,需要法院(或者说法律)明确说明是侵犯了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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