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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汉丽张… 文章来源:天水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7 
一对夫妻离婚不离居
一张欠条妻状告前夫
一对夫妻离婚10多年间却继续生活在一起,期间,男方给女方打了一张欠款条,后来双方因经济纠纷发生矛盾,女方即把男方状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欠款。
田某与庞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5年6月2日在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后所生女儿由女方田某抚养,由男方庞某每月付给孩子抚育费150元至18周岁;婚后购置财产归女儿所有。田某和庞某离婚后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却继续同居,期间,庞某向田某的哥哥借了23000元。一次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时,庞某于2006年3月8日给田某书写了“欠田某现金112000元,根据本人经济情况逐步还清。每月付孩子生活费500元整”的1张欠条。今年2月28日双方因履行欠条发生纠纷,田某把庞某状诉到法院,请求处理。
秦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查明,被告庞某向原告田某的哥哥所借23000元款,庞某之父已于今年2月17日归还了。法院认为,被告庞某给原告所打欠条是其亲笔所写,但在总欠款112000元中,有庞某向田某之兄的借款23000元,由于该款已经在田某起诉前归还,应从112000元中扣除。田某辩称112000元中有自双方离婚之日起至被告打欠条之日止共计10年零9个月孩子的抚育费,由于追索抚育费与本案的欠款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田某可以另行主张权利,这部分款项也应从总数中扣除。综上,庞某应承担向田某清偿欠款69650元的义务。对于履行期限,庞某在欠条中写明根据其经济状况逐步还清,而田某却要求每月付1000元的请求符合实际。故判决被告庞某欠原告田某款69650元,自判决之月起,每月归还1000元,至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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