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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墩良 文章来源:台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8 
林芳(化名)跟丈夫离婚有段时间了,却突然被武晟(化名)告上法庭,对方要她还40万元的巨款债务。这下林芳可蒙了,她说,她根本没向武晟借过这笔钱。
去年,武晟持着一张借条,将林芳告到鲤城区法院,另外一个被告是林芳的前夫林敏(化名)。接到法院的诉讼材料,林芳知道了,对方要她跟林敏共同偿还40万元。“我根本没借过这笔钱,怎么要我还呢?”
武晟在起诉中称,2005年8月30日,林敏以资金周转困难、家庭生活所需为由,向他借款40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上的借款日期是2005年8月30日,并有林敏的指模印及签名,但并无林芳的签名和指模印。武晟说,林敏找他借款后,分文未还,无奈之下只好到法院起诉以要回借款。
40万元可不是小数目,林芳觉得很冤。她说,她根本不知道林敏借过这笔钱,况且自己早在2005年12月28日就已经跟林敏离婚。如今,要她共同偿还40万元借款,是没根据的。
法院审理此案,经合法传唤,林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林敏和林芳在武晟状告他们之前已离婚,林芳未提供证据证明武晟与林敏明确约定40万元借款为林敏的个人债务,且武晟也明确表示不清楚他们之间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林敏和林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敏以个人名义向武晟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院一审判决林敏和林芳应偿还武晟40万元及支付相关利息。
宣判后,林芳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说,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前提必须是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她对40万元借款一无所知,况且早在2004年6月就与林敏分居,并回娘家居住。为了佐证自己的说法,林芳说,自己有份稳定工作,收入尚可,无须借债用于生活,且在2005年12月28日就与林敏离婚,距离借条落款不到4个月,从数额上体现的40万元借款不可能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林敏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他承担,并明确婚姻存续期间不存在共同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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