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男方10年后给付女方23万 法院适当调整
作者:冯琳 文章来源:天津视窗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5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住房归男方,10年后给付女方23万补偿款。女方以显失公平为由,诉请变更协议或判令协议无效,法院均不予支持,但对部分条款作出适当调整,确定补偿款在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付。
小李和小周于2004年登记结婚,后买了位于天津红桥区一套住房,2006年二人感情破裂,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住房归男方小李所有,并由他在10年之后给付女方小周补偿款23万元。2007年,小周以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离婚协议无效,将住房归她所有,她给男方住房补偿,或者房屋仍归男方,但给她的补偿款要增加到34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变更离婚协议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被告补偿给原告23万元的给付期限为10年,未明确是一次性给付还是分期给付,而且十年期间不乏世事变换,所以该条款的履行方式不确定、履行期限不合理,不能保障权利人利益的顺利实现,尤其是当出现房地产市场价格起伏时,会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衡。被告在取得房屋的相关权利后,只有及时支付原告补偿款才是公平合理、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同时考虑照顾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有必要做出适当调整。
综上,一审判决,将离婚协议中条款调整为,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经济补偿23万,诉讼费用共计744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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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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