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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私卖共有房 过户未成犯法坐牢

作者:胡春萌    文章来源:天津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5    

  ■一案一议

  新闻核心:

  日前,河东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假借丈夫名义卖房的合同诈骗案件。被告王某称,她之所以这么做,是想要与丈夫离婚,卖掉房子是为了得到属于自己的财产。可是,由于未经丈夫同意,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她在收到部分房款后,只能躲藏起来。受害的房屋信息中心无奈之下只能报警。最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以往的民事案件中,经常出现因夫妻单方面擅自处置共有房产,导致夫妻双方对簿公堂的情况。其中一部分,更是由于即将离婚的夫妻恶意藏匿财产而引起的。这种情况不但给夫妻间本不牢固的感情增加了一丝阴霾,也经常导致善意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当事人若不报警,司法机关不介入,一般不会引发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但是这类事件就真的不存在触犯刑法的可能吗?

  在这起合同诈骗案中,很多问题都值得人们深思。

  案件回放:

  2007年8月,中年女子王某来到本市河东区一家房屋信息中心,称家中已购新房要卖旧房,并带购房人前去家中看房。在看过王某提供的户口本、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后,房屋信息中心以105000元的价格与其签订了购房协议,将其丈夫李某名下的房屋买下,并向王某交付了4000元订金。

  同年8月,房屋信息中心购房人与王某及其“丈夫”前去办理过户手续,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时需王某提供的户口本上的所有成员全部到场,而当日王某的公公、婆婆并没有一同前往,双方便约定改日再办。此间,王某以新房需要装修为由,先后三次从房屋信息中心收取部分房款共计42000元。

  此后,房屋信息中心多次与王某联系办理过户手续,却发现其使用的三部手机全部停机,已无法找到王某本人。后经仔细查询才得知,王某的丈夫根本就不同意卖房,而所付房款已无法追回。无奈之下,房屋信息中心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于2008年3月将王某抓获归案。

  原来,王某因与丈夫感情不好,便产生了私自把房子卖掉,然后与丈夫离婚的想法。于是,她找到房屋信息中心,并找来妹夫冒充自己的丈夫。可王某万万没有想到,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需要户口本上所有成员到场,公公、婆婆不好找人冒充,房子的过户手续就没法办理。可是,向购房人索要的46000元房款却已经几乎挥霍一空,无法还款的王某只好躲藏起来。

  目前,王某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析案:

  在本案中,王某犯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是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检察官指出,王某在与房屋信息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在主观上隐瞒了丈夫李某对卖房不知情的情况,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未果时,王某明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仍然以新房需要装修等为由,先后三次从房屋信息中心收取部分房款,并在得到房款后逃匿,这些行为都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要件。

  实际上,与王某类似的行为也多见于一些民事案件,民事审判结果多为判定合同无效、返还购房者房款或继续履行合同。此案之所以走刑事诉讼流程,一个重要环节是,王某在接受房款后逃匿,受害房产公司通过报警手段寻求司法保护。公安机关的介入,使此案进入刑事诉讼流程。

  检察官还指出,该案涉及房产是王某及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房产证上的署名是夫妻二人还是单方,该房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可见,如果走正常法律途径,按照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王某也完全可以得到自己应得的财产。因对法律知识的缺失,而导致身陷囹圄,检察官希望王某的案件能为那些意图私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人们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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