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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滕新书 文章来源:水母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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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莱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异夫妇争夺女儿抚养权的案件做出判决:根据女儿的长期生活习惯及其本人愿望,判决支持生母变更女儿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将原来属于父亲的抚养权判给母亲。
2006年5月初,赵先生和李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所生女儿8岁的芳芳(化名)由父亲赵先生抚养,李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其年满18岁,李女士享有探望权。但是,离婚后,芳芳一直随李女士生活。今年5月,赵先生将女儿抢回身边。7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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