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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分离婚案297万元财产

作者:张娜 祝福    文章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30    

妻子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转移后离家出走,丈夫诉至法院
法官巧分离婚案297万元财产
    一宗离婚案涉及财产近300万元,夫说夫有理,妻说妻有理,到底该怎么分呢?近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复州城法庭审结了一起标的额巨大的离婚案件,法官巧妙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既保护了涉案群众的切身利益,又使当事人双方心悦诚服。
     瓦房店的姜某与妻子周某多年不和,2008年5月,妻子周某更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大量财产转移后离家出走。于是,姜某遂诉至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并声称由于周某擅自转移、隐匿共同财产,所以两人包括房产在内的共同财产297万多元应归自己所有。
 对于姜某的观点,周某并不认同。周某称自己因姜某的打骂所以才离家出走,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并且夫妻双方多年不和,公司基本由周某掌管经营,离婚时自己应多分财产,另长女姜某某参与公司经营,应按财产共有成员参与分割。
     审理过程中,这对夫妻的公司工人和客户听说两人将要离婚并分割公司财产,工人害怕工资无人给付,客户担心货款没有着落,纷纷来复州城法庭咨询案件情况。
 该案主审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开庭当天,法官通知所有工人和客户到庭,原、被告双方当庭写下欠条,使工人和客户安下了心。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姜、周二人婚后育有两女,长女已自立,次女大学在读。二人于1995年成立一家泵业有限公司,经营水泵、机械加工业务,法定代表人系姜某。周某在离家出走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以长女未婚夫隋某名义存入银行,经调查隋某承认其本人在大连市区内没有任何存款。
     法院认为,周某将夫妻共同存款转存于未婚女婿名下,系对财产的隐藏、转移,侵犯了姜某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少分;泵业公司的业务因长年由被告同客户进行往来,从有利生产发展的角度考虑,公司现存物品价值4万元,归被告周某所有比较适宜。鉴于双方感情破裂,且难以和好,最终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泵业公司现有价值4万元的物资归被告周某所有,被告周某返给原告姜某2万元;以隋某名义的存款179万元,由原告姜某分得107.5万元,被告周某分得71.5万元;欠工人工资和客户款47万多元,由原、被告负责偿还;三处房产经双方当庭竞价,也以竞得一方给予另外一方补偿的方式进行了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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