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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亚心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2 
(记者郭继萍 通讯员李宽报道)为了不减少对孩子的爱,一对夫妻在离异时约定,任何一方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孩子,违约者应给予赔偿。结果男方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女儿,女方遂将男方告上法庭索赔。近日,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李某与陈某已经结婚十余年,两人有一个女儿。但夫妻俩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分歧非常大,常常争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夫妻感情也越来越不好。
2004年,两人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跟随妈妈李某生活。同时,为了使女儿在夫妻俩离婚后,仍能得到全面的父爱和母爱,两人还约定,任何一方如再婚,均不得再生育子女;如生育子女,则赔偿对方10万元。
2006年2月,陈某再婚。2007年12月,陈某与再婚妻子生了一个女儿。
2008年年初,当得知前夫再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女儿后,李某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陈某依照离婚时的约定,赔偿自己10万元。
法院审理时,陈某称,当初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但担心对孩子有影响,因此与前妻作出 “不再要孩子”的承诺,可如今再婚的妻子并没有生育过,如果自己不要孩子,对于现在的妻子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自己并没有因为又有了一个女儿而减少对第一个孩子的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陈某离婚时的约定虽然从本意上来说,是为了让孩子享有全部的父爱和母爱,但这种约定却侵害了陈某再婚妻子的生育权,所以,这个约定是无效的。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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