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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杀人案件的量刑看事实婚姻的存废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5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4:55

现阶段应该采取有条件的承认态度,不能一概否认。按照现行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实际上是有条件的承认了事实婚姻。所以,笔者建议对《解释》第5条应作修改和补充。即:“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共同生活满3年以上,有和好意愿的,应调解和好,并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二)共同生活满5年以上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三)共同生活满3年以上,如一方死亡,另一方已尽扶养义务的,承认其事实婚姻。

  上述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是基于以下几点思考:一是人们对婚姻的价值取向和平衡。当事人在决定结婚或离婚时总要对利弊进行一番分析和平衡,“如果一个人从新婚中得到的效用大于离婚的成本,那么,他就会选择离婚”,因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后果,在一定意义上会使更多的人对婚姻的不负责任。当然,应该承认在中国,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大多数人尽管在婚姻上没有得到最大化的效用,但也不愿打破已存在家庭”。⑺“每个人都能改善自己的婚姻,而又不使其他人的生活每况愈下。⑻所以,法律应尽可能地为双方自己都认可的婚姻家庭进行维护。二是参照世界各国的做法,目前对事实婚姻”有条件的承认,逐渐为更多国家所接受“。⑼例如日本”明治8年公布法令,始采取法律婚主义,结婚需进行申报登记,但由于历史传统习惯,难以一蹴而就,故该年大政官指令,虽有怠于登记者,但亲属边邻均认为夫妇或养子者,法官亦认有其事实时,应以夫妇、养父子论“。⑽又如”1946年联邦德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双方共同生活满3年以上,且在上述同居期间无一方提出过无效诉讼的,该同居的事实婚即取得合法婚姻的效力,为自始有效。⑾我国台湾省亦采取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台湾户籍法规定,结婚须经登记。但是,户籍登记并非婚姻成立的要件。如未登记,但已公开举行结婚仪式,具备了法定的形式要件,其婚姻仍有效成立“。⑿所以,如果我们也承认事实婚姻,必将有利于涉及两岸婚姻纠纷的调解,可以避免和减少区际间的法律冲突。无数的事实证明,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不仅不违背婚姻法的规定,而且也符合当事人意愿。尤其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每一个人都是效用最大化者,都选择使其效用最大化的配偶。“  ⒀既然当事人已作出了选择,并经过了一定时间的考验,双方均履行了婚姻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法律应该承认其婚姻关系的成立。当事人这种缔结婚姻的意愿和本质,不应因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改变。因为”婚姻登记制度需要维护的是私益和公益这两个最重要的利益要素,那末当最重要的利益要素为复数时,忽略其中任何一个要素而进行反对解释,未免顾此失彼,失于不妥。“⒁三是根据婚姻的本质特征,为了区别姘居和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现象,需要一定时间的检验。这3年或5年时间既是对双方当事人”自认夫妻“真实意愿的检验,又是为当地群众是否公认的一种公示,也有别于表面上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实际上双方或单方怀有其他目的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四是根据婚姻的自然属性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无论是当事人”补办登记“,还是法院在离婚时的判决均应有溯及力,因这既是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决择,更是对以往同居事实的追认。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第三编第18条第2款所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后,自双方均符合本编第11条至第15条规定的条件时起确立婚姻关系“。这里的”符合条件时“对事实婚姻当事人来说显然是一种婚姻效力的追溯,因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当事人无疑也不能构成事实婚姻。”法律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人类共处以及满足某些基本需要提供规范安排,而不在于处罚或压制,使用强制性制裁的需要愈少,法律就愈能更好地实现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⒂

  注:

  (1)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11月出版,第91页

  (2)同(1),第91页

  (3)杨立新:《确认准婚姻关系的必要性》,扬立新民商法评论,2003年6月3日

  (4)刘世杰、刘亚林著《离婚审判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出版,第124页

  (5)同(3)

  (6)加里。斯坦利。贝亚尔著,《家庭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4月出版,第3页

  (7)同(4),第5页

  (8)同(4),第113页

  (9)同(1),第95页

  (10)同(1),第93页

  (11)同(1),第94页

  (12)孝景禧主编,《台湾亲属法和继承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31页

  (13)同(4),第115页

  (14)于海涌《中国事实婚姻法律地位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8卷,金桥文化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3月版,第372页

  (15)同(14)第375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洪宾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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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13719131860,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六年一级检察官,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首批公益律师团成员,刑事、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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