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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赠与房产能否以“彩礼”索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0    

  1、争议焦点、什么是习俗中的“彩礼”?

  2、相恋期间的赠与是否都可以索还?

  案情介绍

  我是一名未婚女性,去年认识了男士张某,并开始交往。

  张某为了取悦于我,买了长沙市城北的一套二手房,声称以后可以做我们结婚的新房。他拉着我去房产局,在产权证明上把我列为共同所有人,我很少接触过这些复杂事务,并且出于矜持,所以相关手续都是由他去办理填写,我只是在一边落款签字。

  今年4月,在没有任何预兆和理由的情况下,张某一纸诉状把我告上了法院,要求我返还他的一半房屋产权,因为那是“彩礼”。 证据是办理产权证时填写的共有人关系时,那一栏是:“未婚妻”。

  我对他的行为十分不解,我根本还没着手准备和他结婚,就能算是“彩礼”吗?这房屋产权可不可以不退?

  湖南长沙赵涛来信

  法理分析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

  1、“彩礼”法律规定可以索还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由此可见,从公平正义的民事行为原则出发,“彩礼”,理论上是可以要求给予返还的,但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2、产权不符合“彩礼”基本特征何为“彩礼”? 《现代汉语词典》对其解释为:是旧俗订婚时男家送给女家的财物。由此可见,定性为彩礼的财物必须严格比照此标准。首先本案中双方并没有发生彩礼发生的必须前置程序订婚,依习俗订婚必须父母参与;并且赠送对象不是传统的女家长辈,而是女子本人;最后其物理状态也不是习俗的货币,物品是产权。由此可见,该房屋产权不符合传统“彩礼”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不是传统习俗中的“彩礼”状态。

  3、表格填写“未婚妻”无当然法律效力首先这三个字不是女方本人填写,自然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其次“未婚妻”绝对是不能等同于“夫妻”、“囚犯”、“职工”等具有法律属性的身份定义,这只是一方一厢情愿的感性认识,即使填写了也不能当然产生形成权。并且《物权法》第十九条也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由此可见,表格填写的“未婚妻”无当然法律效力。作为“彩礼”的直接证据效力牵强。

  4、相恋期间的赠与可以不索还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现在,双方已以共有人身份办理了产权登记,虽然恋爱关系面临破裂,但依《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赠与已经完成,物权应该依法受到有效保护。即使分手,相恋期间的赠与也可以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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