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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丈夫赠与情人的巨款妻子有权追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找法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6    

案例
    李先生与张女士在1987年结婚,婚后生下一个女儿。2002年,李先生辞去单位工作开始创业。2004年5月,妻子张女士发现李先生与原单位的一位女职员刘小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一怒之下与其离婚。两个月后,双方心疼仍在读书的孩子,便又复婚了。没想到,张女士突然得知,李先生曾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先后赠与情人刘小姐15万元。得知这一消息后夫妻感情逐渐恶化,越想越气的张女士再次与李先生离婚。离婚前李先生出具承诺书,内容为:一定追回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整,此款属于张女士所有。
    原告张女士向法院提供的律师调查笔录显示,李先生确实承认了自己先后以不同理由给了情人15万元。而且赠与时他和张女士还没有离婚。2005年7月的一天,张女士在单位办公室和前夫李先生、刘小姐为赠与钱款的事宜发生了争执,张女士将对话作了MP3的全程录音,录音中,刘小姐始终只承认自己收到了11万元赠款。
    庭审中,张女士将录音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被告刘小姐坚持认为张女士的录音内容不实,不能作为证据,她是受到张女士的胁迫才会这样说的。
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规则,被告刘小姐对原告张女士提交的录音证据有异议,然而法院通过委托鉴定已明确该录音未经过剪辑,且刘小姐所称的录音内容受到胁迫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也未发现张女士采用非法录音手段取得录音内容,故该录音应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被告李先生赠与刘小姐巨款,发生于张女士与李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妻一方的李先生擅自将欠款赠与刘小姐,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鉴于张女士与李先生对赠与的财产在离婚时已做了分割,且在审理中也表示归张女士所有,故被告刘小姐应向原告返还11万元。因张女士未能举证证明两被告间有15万元的赠与事实,故法院对张女士诉讼请求返还15万元中的4万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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