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联系站长·网站地图·设为首页·申请VIP会员·离婚案件委托
广州离婚网 上海离婚网 福州离婚网 涉外离婚网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案件 >> 案件讨论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效力

作者:迟晓然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6年在法院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双方自愿正与婚生子小张,小张当时为3岁,孩子由张某抚养,房屋暂由张某居住。2008年1月王某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小张由王某抚养。判决生效后王某要求张某到倒出房屋,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

  【分歧】

  笔者认为,原被告将属自己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该房屋应随着孩子的抚养关系变更而移转。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被告在离婚时,虽然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双方的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够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该房屋应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被告均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点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的赠与。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所谓的签字只是能证明当事人意识一致的体现,因赠与合

[1] [2] 下一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站资讯无法保证时效性与全面性,不构成任何法律处理意见
有问题请联系本站律师,E-mail:sofar8#163.com
或直接到本站爱情、婚姻、家庭论坛发贴咨询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相关内容文章
    用女儿的名字买的房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收入存在子女名下离婚时也应平均分割
    房产登记慎改房主名 离婚后纠纷难解
    婚姻期间获赠与财产如无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可以撤销吗?
    相关咨询新贴

    点击咨询你的婚姻问题

    离婚网律师联盟


    广州李修蛟律师

    上海谭  芳律师

    福州郭东舰律师
    本版热门
    普通文章要离婚 心理专家九点忠告11-061333
    普通文章丈夫捉奸在床 怒起诉离婚10-30431
    普通文章签离婚协议 注意五点免后悔10-301405
    普通文章女儿判给父亲却随母亲生活展开夺女大战10-27305
    普通文章丈夫“出轨”妻子报警获证据10-24325
    普通文章黄维仁:活在爱中的秘诀(三)10-18456
    普通文章残存的心理情结是婚姻的暗流10-18351
    普通文章相爱容易相处难—为“80后”新婚夫妇心理支招10-07371
    普通文章感情破裂必经4个心理阶段10-021757
    普通文章关于子女抚养费支付制度的探讨10-021289
    本版推荐
    推荐文章丈夫炒股欠债 离婚夫妻共还11-28110
    推荐文章夫妻离婚分房产不用缴税11-2832
    推荐文章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11-28142
    推荐文章哈尔滨供暖季:“离婚”为何高发?11-2829
    推荐文章浅析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11-2825
    推荐文章本站谭律师参加CCTV《法律讲堂》节目录制10-2778
    推荐文章广州李修蛟律师08-0920789
    推荐文章上海谭  芳律师08-0822273
    推荐文章福州郭东舰律师08-0830
    推荐文章深圳吴 芳律师08-08685
    社区新图
    社区新贴
    留学常识
    移民常识
    常用法律工具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中文版式 离婚网 保留相关权利 未经许可请勿任意复制使用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05006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