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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离婚引起的彩礼纠纷

作者:孙倩倩    文章来源:滕州在线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7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女方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送聘礼或彩礼。近日,木石司法所就调结了一起因离婚引起的彩礼纠纷。
    木石镇某村村民魏某(男)与本镇青年邵某(女)于2004年秋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同年腊月初八结婚。婚后夫妻之间相互照顾,邵某对待老人也很有礼貌,家务活从来都不让公婆干,一家人生活得很幸福。但是好景不长,2006年魏某被调到外地工作。魏某刚到外地的那段时间,夫妻二人的感情依然如故,但是后来,邵某觉得在家呆着没什么意思,也想出去打工,于是将自己嫁过来时陪嫁的摩托车变卖成现金,作为出外打工的生活费和路费。由于此事其公婆不知情,二老便认为自己的儿媳妇不守妇道,影响了家里的名声。魏某知道此事后,对自己父母的话深信不疑,也就从那时起,原本和睦的家庭开始了无休止的争吵,两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缝。2007年8月,邵某认为无法继续这样生活下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是法院认定二人的感情不是不可挽回,故判决不准离婚。时至今日,二人感情仍没有好转的迹象,邵某再次起了离婚的念头。此次,魏某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邵某必须返还彩礼钱(结婚时,魏某给了邵某彩礼4000元,并花了几千元帮邵某及其弟办理了户口)。
    指导员陈淼华在详细了解了情况后,带领所内干警分别对二人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希望能尽量挽回二人的感情。但是,由于二人都有离婚的意愿,且表明确实不能在一起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终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邵某表示愿意返还结婚时魏某给的彩礼4000元。至此,这起由离婚引起的彩礼纠纷案圆满调解成功。
    其实就整个社会来讲,给付彩礼是一种民俗,特别盛行于农村。在给付彩礼后没有结婚,退回彩礼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但是在结婚、共同生活数年后,一方提出离婚时,彩礼是不是应该返还,还是一件值得探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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