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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温州日報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6 
在夫妻处于分居状态期间,丈夫向他人购买设备时,欠下了一笔债务。夫妻虽然分居,但其夫妻关系在法律上还是存在的。那么,这笔债务该两人共同承担,还是仅为个人债务?
日前,永嘉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就遇到这样的问题。法院最终认定,丈夫购买这套设备开办加工场属于个人经营行为,其收益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这笔债务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妻子不应为其承担归还责任。
此案就这样涉及到读者颇感疑惑的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上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呢?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形成的债务,是否一定为个人债务?本期《热线说法》栏目邀请浙江维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良,对这些问题做个解读。
案件回放>>>
前夫分居期间欠债
前妻被债权人起诉
涂某是一家缝纫设备销售店的老板。2007年正月初三和同年的6月30日,潘某从涂某的店里购买了一批针车设备,共计货款12万多元。潘某没有立即现金支付货款,而是向涂某出具了一份写明所欠货款的欠条。同年9月21日,潘某向涂某支付了货款1.5万元。尔后,对剩余的货款,涂某向潘某多次催讨无果。
今年6月4日,涂某将潘某及其妻子戴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夫妻支付剩余货款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这时问题出现了。起诉期间,潘某下落不明,没有出庭应诉。潘某刚离婚不久的前妻戴某又称,她已于今年5月16日与潘某离婚;再说,涂某所指的该笔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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