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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宣誓”,伤口上撒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4    

    12月6日《重庆晚报》报道,“办离婚本来心情就不好,还要大声宣读离婚声明,这样的规定对我来说是精神折磨。”毛先生近日反映,在北京东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时,婚姻登记员要求离婚双方宣读离婚声明。拒绝宣读,就不予办理离婚。他认为这样“生硬”的规定应该取消。

    据了解,根据民政部提供的统一范本,夫妻离婚都要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也就是说,不仅在北京,全国各地的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都要求当事人这样做。据称,通过宣读“离婚宣誓”“可以辨别夫妻双方是否是真实、自愿离婚,也可以观察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其实,在办理离婚时,工作人员完全可以在交谈中了解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通过告知相关法律规定,来提醒离婚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宣读离婚声明”几乎没有什么用。

    更重要的是,让离婚者大声宣读“离婚声明”有些不近人情。心理学家和医学家经研究认为,在人一生感到心理压力最大的15件事中,离婚仅次于配偶死亡列第二位。虽说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离婚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在有些离婚当事人看来,离婚如同是否定了一段生命,即使面对至亲挚友,也不知如何开口——在这个节骨眼上,再让他们当着外人大声宣读“离婚声明”,相信谁都会感到别扭、难受,有种羞辱感。这也难怪有些离婚夫妻为此情绪焦躁、心情不好了。

    当一个人的婚姻走到尽头时,局外人所能做的,只有祝愿他能够乐观、积极地走向未来的生活。因此,办离婚要宣读声明的规定是该取消了。怎样千方百计缓解因离婚带给当事人的痛苦,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才是有关部门应该做的。(王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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